聯合國海洋公約
聯合國海洋法公約(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)指聯合國曾召開的三次海洋法會議,以及1982年第三次會議所決議的海洋法公約(LOS)聯合國海洋法公約,正式生效日為1994年11月16日。該公約定義了各國在海上不同區域的權利與限制,包括各沿海國可在其沿海設立二百海里專屬經濟海域(Exclusive Economic Zone, EEZ),並享有探勘和開發、養護和管理海域內相關自然資源之主權權利。
其內容包括下列共十七部份
- 第一部分 用語
- 第二部分 領海和毗連區
- 第三部分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
- 第四部分 群島國
- 第五部分 專屬經濟區
- 第六部分 大陸架
- 第七部分 公海
- 第八部分 島嶼制度
- 第九部分 閉海或半閉海
- 第十部分 內陸國出入海洋的權利和過境自由
- 第十一部分 “區域”
- 第十二部分 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
-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學研究
-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術的發展和轉讓
- 第十五部分 爭端的解決
- 第十六部分 一般規定
- 第十七部分 最後條款
- 附件1~9
完整的公約內容請看這裡(中文)